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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上诉人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崔**、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董*预缴50元,许秋分预缴8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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