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与董**、董*、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与被上诉人董**、董*、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委托代理人曲*,被上诉人董**、董*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对董**、董*、赵*、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对董**、董*、赵*、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金初字第51号民事

判决;

三、准许三门峡湖**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撤回对董**、董*、赵*、李**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