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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卢**与海景江、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卢**因与被上诉人海景江、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海景江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预交1550元、卢**预交155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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