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卢**因与被上诉人海景江、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海景江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预交1550元、卢**预交155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