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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第二百货公司与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县第二百货公司与被告田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陕县第二百货公司诉称:原告于1999年在三门峡西火车站市场修建二栋砖混二层楼房。原告当时让部分职工集资,每人集资4万元,集资的职工可以免费使用一间门面房,使用期限12年,自200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到期后,原告退还集资款4万元,集资的职工归还使用的房屋。当时被告作为原告的经理,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并且也使用了一间门面房,但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返还门面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并赔偿原告的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原告与被告诉争的房屋,是原告单位内部在集资建房中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且原、被告之间也未就集资建房后房屋的使用事项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纠纷原告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县第二百货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陕县第二百货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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