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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