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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程**、史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程**、程**、史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史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程**、程**、史某某均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李*、上诉人程**、上诉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程**、程**、史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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