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州铁路局装卸机械厂大修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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