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管理中心、陕县新**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陕县新**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陕县新**责任公司于同年6月23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县新**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陕县新**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