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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与张**、原审被告朱**、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朱**、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冯**、原审被告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百年臣厨中餐店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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