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