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河南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