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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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