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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诉黄顺*、被告**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黄**、被告**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黄**及被告**学校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6月份,原告通过第一被告介绍为漯**学校安装格兰仕空调19台,共计货款69700元,育**校通过第一被告支付了3万元货款,其他剩余货款39700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支付,但是,第二被告以已经将全部货款支付给第一被告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找到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了2012年10月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并愿意按3分支付利息。但是,2012年10月5日到期后,被告仍迟迟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并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这个钱学校都给我了,与学校没有关系,我认可欠原告3万多,去年原告把我的车扣了,去年空调安装好后,遥控器、保修卡都在原告手里,原告并没有给学校。

被告漯**学校辩称:育才与原告不存在相对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学校的空调购自被告黄**任负责人的奥**公司,至于该公司从哪调货予谁安装,育才不知情也没有义务了解,同时已把空调款全额支付给奥兴电器的黄**,且原告也认可黄**已向其出具欠条认可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当驳回对育才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6月份,被告黄**为被告漯**学校安装格兰仕空调19台,共计货款69700元,被告漯**学校已将全部货款支付被告黄**,被告黄**认可已收到全部货款。被告黄**出售给被告漯**学校的19台格兰仕空调系购自原告,2012年9月28日,被告黄**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显示:下欠39700元货款,2012年10月5日前付清及“即日起出利息3分(每月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货款39700元,提供有被告黄**出具的欠条,黄**对该欠款认可,但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漯**学校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且被告漯**学校已将涉案19台空调货款全部支付给其供货人即被告黄**,故原告主张的39700元货款,应由被告黄**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支付利息6600元(利息暂计算至立案日),被告黄**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约定了利息,但其利息约定为“即日起出利息3分(每月1200元)”,该约定超过了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原告主张的超过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人民币39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9月28日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9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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