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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