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间,以愿意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交纳5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