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中国人**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七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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