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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新**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13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089元;3.支付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共计23个月的生活费22816元。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新**公司不应支付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0元。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李**、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马**,上诉人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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