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申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申*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