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晓与被告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校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校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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