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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柘**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狄**之夫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柘**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结盟,被上诉人狄**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城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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