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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刘**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

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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