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刘**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
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