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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张**、广济药**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张**、广济药**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张**于2012年6月27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广济药**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37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2)济*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张**、张**、广济药**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袁中兴,上诉人张**及广济药**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上诉人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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