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杨**诉被告(反诉原告)孟州市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杨**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孟州市中医院均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孟州市中医院(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诉讼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反诉诉讼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