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恒**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