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杨**诉被告湖北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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