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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有限公司城伯支行与倪**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孟州**有限公司城伯支行、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倪**、被上诉人申**、原审被告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孟**商行、刘**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孟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赵**,被上诉人倪**、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明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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