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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恒**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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