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孟*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新功,被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