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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郭**、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诉被告郭**、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魏*兴诉称,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韩*驾驶豫C×××××号东风牌面包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6km+844m处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警大队认定,韩*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豫C×××××车主系郭**,车辆已脱保,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不足部分由被告郭**、韩*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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