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四川路**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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