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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四川路**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四川路**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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