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焦作**限责任公司、河南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劳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辉县**有限公司与修武**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焦作煤业**有限公司诉闫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与修**食局、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修**食局、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修**食局、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修**食局、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修**食局、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