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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魏*、曹忠党,原审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魏*、曹忠党,原审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杨**,原审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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