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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与海怀军、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子新因与被申请人海怀军、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0)郑**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子新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子新从没有雇佣过王**,更不欠海怀军款项。生效判决在无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王**和海怀军的陈述就认定王**所出具的欠条系王子新所欠债务,并判令王子新支付该欠款,严重侵犯了王子新的合法权益。2.本案债务发生于2006年,海怀军于2010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海怀军提交意见认为,1.王**系王子新之侄,并受王子新雇佣为其管理工地,王子新应对王**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还款责任。2.王**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王**出具欠条后,海怀军曾多次向王子新追要该款,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王子新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受王子新雇佣为王子新管理工地的事实,有与海怀军一起清运土方和垃圾的鲁**、马伟委、薛**以及受王子新雇佣为其管理工地的王*等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且王**为海怀军出具的收到条上关于每次干活的内容、工地、车数、价格等记载详细清楚,王子新在一、二审庭审时也认可海怀军曾为其承包的工地清运土方和垃圾,因此,生效判决认定王**为海怀军出具欠条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于法有据,王子新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王子新在一、二审庭审时均认可其曾于工程结束后向海怀军支付过部分款项,且王子新在一、二审时并未提出该抗辩理由,故王子新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子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子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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