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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冯伟诉被告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07年8月份,原告分两次给被告现金60000元,目的是为学生上武**学院。其中一次由原告刘*支付现金给被告40000元,另一次是由原告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20000元。被告承诺事办不成全额退款。被告收到款后,未能使原告的学生如愿就读武**院,但却拒绝退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现金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原告以被告梁**未办成承诺的事项为由要求被告退还现金60000元,在庭审中可以查明,实际向被告梁**支付现金的为罗**,向被告支付的现金也是用于罗**之子罗**上学的事宜。二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是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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