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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漯河市召**村民委员会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王裴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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