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韩*、侯**与被告洪*、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韩*、侯*义诉被告洪*、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韩*、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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