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韩*、侯*义诉被告洪*、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韩*、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原告张**与被告季保峰、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谢**、谢朝聘与梁**、谢**、谢**、谢**、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梅**及原审被告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逯**、娄*等与王**、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盗窃刑事裁定书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郭某某、郭**、练洪*、尹某某、尹**、李**、张某某、贺*与被上诉人王**、永城**煤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李**、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