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谢**、谢*聘诉被告梁**、谢**、谢**、谢**、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谢**、谢*聘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谢**、谢**、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谢**、谢**、谢**仍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