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娄*、吴*与被告王**、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逯**、娄*、吴*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逯**、娄*、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逯**、娄*、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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