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军系河南力**限公司承包工程联系人,被告李**系该公司雇员,并在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为河南力**限公司运送混凝土时签字确认,本案二被告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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