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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