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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