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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诉被告漯河**技有限公司漯**公司及中国人**有限公司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漯河**技有限公司漯**公司及中国人**有限公司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技有限公司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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