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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任云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任云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云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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