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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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