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于2014年9月30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5元,减半收取355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