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的法定代理人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法定代理人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9元,减半收取4644.5元,由原告李*甲的法定代理人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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