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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乙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的父母陈**、陈**在焦作市**道办事处郝*社区有两处宅基地即位于焦作市**道办事处郝*社区93号。1991年原告的父母先后去世。由于原告常年在外工作一直没时间回来,2001年原告陈**回家与被告父亲协商继承之事,但协商未果。2003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去世后位于焦作市**道办事处郝*社区93号院落一直便有被告居住。2014年春节原告陈**因年事已高便想回家居住,因此原告二人与被告协商继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1、对位于焦作市**道办事处郝*社区93号的房产予以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陈某某”,该姓名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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