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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晴雯诉焦作新**限责任公司月季花园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晴雯与被告焦作**限责任公司月季花园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晴雯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晴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晴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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