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国诉原审被告焦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李*有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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