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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焦作市**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与被上诉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起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通起租赁公司2013年5月23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山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王**,被上诉人通起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代理人胡军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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