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与李**、张**、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张**、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的委托代理人郭**、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霍**,被上诉人张**、冯**的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日,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孟州市诚信铝箔包装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